2012年8月10日,许某被同事贾某打死,贾某畏罪潜逃。凶手未擒,死者不瞑。许某家人悲痛欲绝,多次上访未解决问题又许某生前与广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该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4000元,购有社保。许某家属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该司以自身无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为维护合法利益,许某家属聘请本律师代为索赔。因许某购有社保,本律师与许某家属一同到许某购买社保所在地花都社保中心处理理赔事宜,社保中心特令广州某公司配合处理。经过一个月的时间,许某家属顺利领取丧葬费14367元,抚恤金28734元。然该司仍未作出任何赔偿。2013年5月,许某家属将广州某公司告至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一次性救济金28734元。该仲裁委根据法律规定,裁决支持了许某家属的请求,广州某公司方肯支付该笔补偿款。
点评:由于劳动者的特殊性,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于劳动者来讲,只有自身的利益受到保护,才能更好的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在本案中,许某的死因不是因工,故不能依照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但不意味着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早在1997年,《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7]115号文)第十条规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同时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照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所以,用人单位无论员工是工伤或是非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赔偿或补偿责任。当然,如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则由社保部门(即国家)承担该赔偿责任;社保之外的责任,则仍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