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铫祥律师亲办案例
在出租屋被电击身亡,该如何赔偿?
来源:胡铫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量:893

【案情简介】

20166月,张某与李某在黄埔“如家住宿”承租。 第二天早上,张某在房间浴室洗澡触电。后经公安部门及法医确认小张因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街道办委托第三方对事故原因进行检测的结果为事故漏电。涉案房屋为徐某所有,管理人为温某。涉案房屋漏电具有严重安全隐患,作为房屋所有人及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受害人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温某和房东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842900.70元。

【法律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温某作为涉案“如家住宿”旅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保障住客张某人身安全的义务。温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程主任,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徐某作为涉案房屋出租人,按照双方约定,涉案房屋用于商业、铺位或住房用途,无论用于前述何种用途,出租人都应当保障涉案房屋的基本用电线路安全,而且按照双方约定,温某对涉案房屋的任何改动、装修,徐某都有审核和监督责任。对于用电线路的地线,徐某应当在兴建涉案房屋时就已经完成地线铺设接地,而且除非是对建筑结构的重大改变,否则一般的装修并不会对室内用电线路的地线进行改动。现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报供电时已依法经检测安装了两处用电线路保护装置,而该两处保护装置失效是小张因涉案触电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徐某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胡铫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铫祥律师咨询。
胡铫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92好评数3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铫祥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