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铫祥律师亲办案例
出租屋煤气中毒,房东是否要担责。
来源:胡铫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量:1153

【案情简介】

201512月,左某和王某(夫妇)在邓某经营的旅舍住宿,王某在旅舍卫生间洗澡时,因煤气中毒身亡。该旅舍的冲凉房未安装排气扇,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是造成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20161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B物流公司与左某进行调解,左某被迫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并非左某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赔偿数额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差巨大,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1、撤销B物流公司与左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2、邓某赔偿左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21935.75元; 3B物流公司对邓某不足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246580.73元范围内。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歧义在于:1、赔偿责任该由谁负责?2、《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予以撤销?

【法律评析】

一、邓某经营旅舍应当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并向住户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现邓某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即使用承租的房屋经营旅舍,且提供住宿房屋的卫生间没有安装排气扇以利于空气的流通,并将热水器直接安装在卫生间内,亦没有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致使王某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因煤气中毒死亡。因此,邓某未尽到经营旅舍所负有的义务,并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左某因王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

A物流公司将涉案房屋所在的场地出租给B物流公司,因B物流公司租赁场地期间,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设立手续,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同时,A物流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向B物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司采取措施预防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故A物流公司已尽到出租人的义务,无需再对左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B物流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及出租人,依法负有保障出租房屋不存有安全隐患的义务,并对承租人使用房屋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现邓某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即经营旅舍,且提供住宿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B物流公司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采取了措施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故B物流公司未尽到出租人所负有的义务。

二、因《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载明左某已知悉法律、法规规定王某死亡后,家属可能获得赔偿的项目、内容,且调解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因此B物流公司和左某达成的协议明显失公平,损害了左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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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铫祥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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