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铫祥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因疾病死亡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
来源:胡铫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9
浏览量:603

【案情简介】

陈某201462日入职,负责熟笼工作,2014626日突发疾病,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酒店只支付了陈某生前的一个月工资,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保,陈某家属多次请求酒店给予经济补偿,但遭到拒绝。陈某家属就陈某死亡经济补偿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但因无劳动关系证明不予受理,现申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85410元。

【法律问题】

本案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陈某与酒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补偿?

【法律评析】

一、因无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而酒店表示陈某等工作已由他人承揽,不清楚是否聘用陈某。在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根据承揽人自述证明、证人证言印证证实陈某生前确实在该酒店工作。酒店表示陈某等工作已被他人承揽,但未能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而陈某工资表显示的是工资而非承包费,打卡记录则证明是考勤,证实了该酒店负责员工管理与工资发放。因此陈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二、员工为单位的发展作出贡献,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员工因病或非工伤死亡,情义上应当给予一定抚恤金,法律上也由此规定。

律师建议: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本案的关键,员工应当依法保留有关证据,便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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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铫祥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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