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铫祥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案例
来源:胡铫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8
浏览量:1828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225日入职,岗位为普工,20127月升职为组长,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20131221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双耳背双上肢双膝部火焰烧伤20%tbsas深Ⅱ-Ⅲ双眼烧伤”。后认定为工伤,评为“伤残等级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131221日至2014424日(107天)。20153月刘某旧伤复发,被迫重新住院治疗,期间做过两次手术,刘某丈夫陪伴护理,同年929日出院,住院共计140天。刘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用人单位只为刘某支付部分医疗期工资、第一次住院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愿为刘某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因此,刘某就医疗费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刘某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鉴定费共计68326.51元。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的歧义有以下几点:1、旧伤复发医疗期的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再次支付;3、护理费补助是否缺乏相关依据;4、刘某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评析】

一、刘某因旧伤复发,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鉴定,鉴定结论为属于旧伤复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而刘某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刘某支付工伤治疗的医药费。因此刘某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刘某支付第二次医药费。

二、用人单位虽为刘某支付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但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没有支付,因此刘某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第二次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在刘某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护理,而根据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可以看出刘某在住院期间是由其亲属进行陪护,因此,刘某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要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刘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支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因此,刘某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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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铫祥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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